(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北京,清华大学,100084)
邓海峰
The Initial Research on Right Object about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Natural Resources & Energy Law,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PRC)
Deng Haifeng
2004年11月,俄罗斯政府正式完成了加入并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全部法律手续,这使得制约《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的全部法律障碍得以扫除。作为公约和《议定书》的创始缔约国,中国负有同时履行公约和议定书的法律义务。然而直至今日,我国在履行议定书上的法律障碍却仍未清除,其核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缘于我国自然资源范围的界定未能包括"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转让对象"经确认的减排指标";其二,缘于我国自然资源的传统用益机制无法应用于作为"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转让对象的"经确认的减排指标"的栖生客体;其三,缘于我国现行的过渡性立法《清洁发展机制运行管理办法》与包括《行政许可法》等基本法存在着理论上的矛盾;其四,缘于因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而导致的国内实践模式的无序与不可持续。因此,要想尽快将国际上这种新兴的温室气体多边控制机制引入我国,并于实践中真正发挥其效力,对上述诸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乃当务之急。碍于篇幅所限,本文将主要探讨在上述诸问题中占据首要地位的清洁发展机制客体的认定问题,以收抛砖引玉之效。